
对于无法生育的夫妻来说,
抚养自己的孩子是一生的梦想,
因此只好通过领养的手续去完成梦想。
其实合法的领养的手续并不难,
有些人通过非法的管道领养孩子,
除了让中介牟利,
日后还要面对法律的风险。
领养手续
一般上领养手续可以通过法庭在1952年领养法令Adoption Act 1952下提出领养申请 (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
法庭在受理的过程中,
一般会有两次听证会 (hearing)。
在第一次的听证会中,
法庭会委任法定暂时监护人 (guardian ad litem)(通常会是政府的福利部),
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观察,
以鉴定孩子是否时候领养。
在观察期间,
法定暂时监护人会进行家访,确认所有资料属实,
并且观察家庭环境,观察申请人如何照顾孩子。
同一时间法定暂时监护人会履行自身的义务,
确认申请者无涉及任何金钱交易以及酬劳,并且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抚养孩子。
在经过观察期过后,
监护人将会在第二次的听证会呈交一份鉴定报告给法庭,
在申请人亲自出席该听证会后,
法官会颁发庭令,敲定申请者为合格领养人。
领养法令第四条
申请者条件:
- 如果申请者为联名申请人 (joint applicant),那么其中一位申请者必须已经25岁并且大过孩子至少21岁;
- 其中一位申请人可以是亲戚,亲生父亲或母亲,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跟离过婚并带者孩子再婚结婚,该申请人可以申请领养他/她在离婚前的家庭所生下的孩子;
- 申请者长期生活 (ordinarily resident) 在马来西亚半岛 ,可以不必是马来西亚公民。外籍人士只需证明长期居住在马来西亚即可领养;
- 如果申请者只有一位男性,将不能领养女孩;
- 孩子必须在申请者的照顾下 (care and possession) 至少三个月(不间断);
- 申请者必须在法庭下判领养庭令前给予福利部至少三个月的通知;
- 申请者具备领养以及经济条件。
领养法令第五条
亲生父母亲同意领养
在法庭颁发领养的庭令前,
申请人必须征求亲生父母,或者是被领养的孩子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法庭也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赦免(dispense)同意书,
比如亲生父母以及监护人遗弃(abandoned) 或虐待孩子(ill-treatment),失踪(cannot be found),无法给与同意(incapable of giving consent)或者无理的拒绝领养要求 (unreasonably withhold)。
领养法令第六条
法庭需要考量的事项
- 亲生父母以及法定监护人了解领养的带来的后果(nature and effect),并且意识到领养的庭令将永久褫夺自己的抚养权力 (parental rights);
- 孩子的利益(welfare)为最大导向,其中包括孩子本身的意愿,年龄以及具备足够的心智了解领养的后果;
- 任何人士没有在此领养程序中收取任何报酬以及酬劳,或者涉及任何金钱上的交易;
- 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领养同样的孩子,并曾经遭到法官拒绝;
- 申请者如果在法律上,被视为de facto adoption,即申请者已经长期照顾抚养孩子至少两年,法庭可以在公平以及公正的情况下,不必考量亲生父母的同意下,宣判申请者为合格申请人。
领养庭令带来效果
- 孩子被视为在合法婚姻(born out of lawful wedlock)注册下的合法孩子 (legimate child);
- 申请者得到一切的抚养监护权,并且可以履行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的义务;
- 能够决定孩子的宗教,教育,结婚,动手术,继承权,财产分配权;
- 旧的报生纸必须被交回国民登记局 (JPN),并让它们重新颁发一份新的报生纸。
报生纸上的登记栏将登记申请人为“父母”,任何“领养,义子“的字眼将不能出现在报生纸中。
*领养的庭令并不会改变小孩的国籍。任何更换国籍的申请必须取决于移民局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