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赡养费可分为两种:-
1. 配偶的赡养费;2. 孩子的赡养费。法庭将根据配偶的情况做出判决。
原则上是让对方在离婚后,足够回到离婚前的生活水平。
租约可以自己做吗?
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下,
1965年土地法典鲜少有提到租约内容,
所以我们并没有完整的一套租约法令,
也没有一份法定的标准租约。
我们不建议房东与租客随便上网抄下标准租约
毕竟没有一份标准租约能够打天下,
双方都必须考量每个租约都有自己该注意的事项。


登记租赁 (lease)
在拟定任何租约时,
双方先必须确定租期是否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租约一般称作为 lease,
在1965年土地法典下,超过三年的lease将赋予租客在房东的地契登记自己的权益 (endorsement), 称之为 Form 15A。
lease一般不超过99年。如果涉及一部分的土地,将不可超过30年。
登记以及交还lease 的过程将受制于土地法典下。
租约的基本条款
租约的基本条款常见如下:
- 地点;
- 租约用途;
- 租期开始与结束日期;
- 租金;
- 租金保证金;
- 水电保证金。
至于其他的事项,房东与租客的关系都是交给双方自由协商,
至于双方该怎么协商都是受制于1950年合约法令 (Contract Act 1950),
一切的义务以及条款都是根据合约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Freedom of Contract),
即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就承认其有效。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
因为双方的谈判筹码不同 (unequal bargaining of power)
不平等条文时常出现 (unfair contract terms)。
而马来西亚并没有像英国拟定防止不平等条约法令,
相似的法令通常只出现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但是房东与租客的关系并不属于在消费人保护法令的管辖内。
所以有人说房东与租客如果有纷争可以投诉贸消部其实是不对的。
潜在风险,责任以及退出机制
那么在拟定合约时,你有没有周详以下的的潜在风险?
- 签署租约的是不是真地主?如果不是,他有没有权力签署合同?
- 房东的责任到哪里,什么才是房东的维修责任?
- 租客是否有权装修或维修?
- 水电表的账户由谁来开?如果有拖欠该如何处理?
- 什么费用必须是由房东承担,比如地税,门牌税,火险?
- 租客是否需要承担管理费?
- 租客的权力到哪里?
- 能不能够转租?能不能做二房东?
- 房东需不需要通知租客房子转售给第三方?
- 如果重大灾难,屋子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 双方有没有权力提早退出合约?
- 当租客退出合约,需不需要还原装修?
- 如果拖延租金,会有什么后果?
- 如果拖欠租金,房东是否能够直接上门更换锁头或搬动租客私人物品?
维修责任
在common law 基本法下,
如果维修的事项关系到屋子的结构性质,
一般都属于房东的责任。
因为任何屋子的结构问题都能间接影响到房子的价值,
也只有房东能从中收益。
如果维修事项属于消耗性质,
比如换灯泡,一般都不会对房子的价值有太大的影响,
租客能自行维修。
所以如果叫租客承担任何关系到结构性的维修,在法律上其实是不合理。
保证金
一般上,房东向租客收取保证金是为了确保租客履行合约的责任,
通常可分为租金的保证金以及水电的保证金。
尤其上是当租约已经结束后,
租客必须根据租约还原房子完好模样。
任何有严重损坏或拖欠水电等,
房东有权扣留或扣除保证金,
以便能够补偿房东。
保证金一般上都会注明,
除非房东亲自同意,租客不得用保证金当作租金来抵消。
印花税
那么到底租约是需不需要付印花税的呢?
在马来西亚1950年证据法令下 (Evidence Act 1950),
房东与租客如果有出现纷争,而必须交到法庭来审判的话,
任何需要呈交到法庭作为呈堂证供的文件都必须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 (Stamp Act 1949)下缴清设定的印花税数额。
如果印花税尚未缴交印花税或者未达到法令设下的数额,
该文件将不能被法庭接纳为证据。
所以如果没有缴清印花税的租约,并不代表租约不合法。
但是当事人必须靠这份租约来作为呈堂证供的话,
双方必须缴清印花税以及逾期罚款后 (penalty),
该租约方可在法庭上接纳成证据。
律师都鼓励双方拟定的合同后,
必须交到关税局做stamping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便不时之需。
总结来说,
租约看似简单,
但是里面其实牵涉很大的学问,
双方必须谨慎的拟定租约的条款以及事项。
建议大家可以询问律师列明一切的条款,
以防止不必要的纷争和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谁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在做出任何抚养权的判决之前, 孩子的利益将作为最大导向 ,并大于其他任何情况。 永远都不是父母自己说了算。
Continue reading什么是产业盈利税?
RPGT(Real Property Gains Tax) 或者称为CKHT (Cukai Keuntungan Harta Tanah)
是由国家税务局LHDN(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向国民的资本盈利征收的一种税务。
土地或不动产在法律上属于 Real Property 的一种,
所以当你的土地或不动产出售时,转售价格高于购买价格的话,所得收益将会被征收税务。
1. 个人 (公民&永久居民)
第一年脱售 30%
第二年脱售 30%
第三年脱售 30%
第四年脱售 20%
第五年脱售 15%
第六年或以上脱售 5%
2.个人 (非公民&外国人)
第一年脱售 30%
第二年脱售 30%
第三年脱售 30%
第四年脱售 30%
第五年脱售 30%
第六年或以上脱售 10%
3. 公司
第一年脱售 30%
第二年脱售 30%
第三年脱售 30%
第四年脱售 20%
第五年脱售 15%
第六年或以上脱售 10%
- 如果转售的产业并没有任何收益,卖家将不需要缴交任何产业盈利税。
- 根据1976产业盈利税法令下,卖家有权通过律师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交产业盈利税,(只限一生人一次) 或者申请减免税务 (扣除装修费,律师费,房产经纪费)。
- 在买卖进行开始前,律师有权根据法令下预先扣留购买价格的3% (外国卖家必须扣留7%), 缴交到税务局做出审核。
- 所预先扣留的数额将扣除税务,若有余额,税务局才会退还给卖家
- 当然如果预先扣留的数额不足以缴交该税务,卖家必须在30天内补上差额。
我卖屋子想要省钱,买家跟卖家我们共用一位律师就好
在一项交易的过程中,大家普遍的认知都知道会有卖家和买家。
那么大家是否知道这两方的利益完全不同,大家的立场也不一样?
在2005年律师酬劳法令下 (Solicitor Remuneration Order 2005),
里面的条例清楚的提到,为了避免利益冲突,
一位律师只能代表付给律师酬劳的哪一方,即买家(purchaser)或卖家(vendor),
律师无权向不是自己的客户收取酬劳,
除非在过程中必须替对方支出杂费费用,比如处理报税 (RPGT),宣誓,破产调查,土地调查,
在这样的状况下,律师才能象征式的向对方征收支出费用,
但绝非代表另外一方。
所以如果你听到两方用同一个律师,即意味者卖家并没有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整个买卖过程里面,律师最先以买方的利益为主,
并不为卖方做出任何责任。
那么卖方没有请律师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 买家律师无需向卖家汇报任何进度;
- 买家律师没有义务替你追逆重要文件下落或索取任何文件;
- 买家律师在没有义务在特别委托下,替卖家进行跟发展商的分割地契手续 (Perfection of Transfer and Charge);
- 买家律师没有义务替卖家与之前的律师进行任何交接工作;
- 如果地契有任何产权限制 (Restriction)产权负担 (encumbrances),买家律师没有义务替卖家进行任何法律程序,卖家必须为任何的拖延赔偿买家利息;
- 买家律师没有义务向卖家争取延迟利息 (late payment interest);
- 地契不见;
- 买卖过程已经超过合同时限;
- 一旦买家没有缴清卖家贷款,卖家必须持续承担贷款供期责任;
- 买家银行延迟放款;
- 买家律师延迟出钱;
- 地税门牌税,indah water,水电还是出现之前业主的名字;
- 报税出现严重错误,导致产业盈利税错误;
- 没有及时在买卖合同签署60天内报税,卖家必须承担罚款,严重可能导致卖家禁止出境;
- 买方投诉不合理的收楼条件,强逼卖家维修或做出不合理的要求;
- 租客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或沟通,买家拒绝租客交接;
- 买家律师有权不接受卖家的任何指示,也有绝对权力不跟从卖家任何指示;
- 如果买家决定撤回交易导致任何争议,买家律师无需为卖家做出任何协商。
总结来说,卖家如果因为想要省区几千块的律师费,
决定不委托自己的律师,
在签署的过程中,放弃代表的一方,必须签署放弃代表( Declaration of Non-Representation) 以及免责声明 (Letter of Disclaimer),
一旦上述事情发生,
律师法律上无需对未代表的一方负责。
*上面的原则也适用于发展商与买家的交易过程,
律师也只能代表一方,即发展商,或买家。
拍卖是一个怎样的程序?我该注意什么?
当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供期时,
银行将会进行拍卖程序以便讨回债务, 即foreclosure proceeding。
如果已被颁发地契的房产,将受制于1965年土地法典下到法庭进行拍卖 (Judicial Auction/High Court Auction),
如果尚未颁发地契的房产,比如刚建成不久的公寓,将由银行亲自处理拍卖 (Non-judical Auction/Bank Auction/LACA Auction)。
而有意购买该产业的投标者可到法庭或者银行设下的拍卖日期,
在拍卖会上投标属于自己心意的房子。
拍卖日
在拍卖会上,
投标者的资格必须是无破产身份且满18岁。
在拍卖会开始之前都必须交上10%的保证金 (deposit)的支票或bank draft ,
方可在拍卖会上公开竞价。
投标者的申请资格以及投标流程请查阅 https://elelong.kehakiman.gov.my/BidderWeb/Home/Terms。
*外籍人士 (Foreign Citizen) 根据土地法典除非州政府许可将不具备投标者资格。
投标者必须在进行投标前之前查看拍卖公告 (Proclamation of Sale) 查看屋子的状况,
拍卖银行以及拍卖师将无任何法律义务告知投标人房子状况,且对一切屋身的状况一概不负责。
投标人在成功竞标后必须接受所有屋身的现有状况。投标人必须事先做土地调查。
签署拍卖合同
拍卖师将在在当日给成功竞标者(Successful Bidder)签署拍卖买卖合同 (Memorandum of Sale )。
随之成功竞标者必须马上寻找银行做出贷款申请,
以及委托律师做转让手续。
拍卖师将在在当日给成功竞标者(Successful Bidder)签署拍卖买卖合同 (Memorandum of Sale )。
随之成功竞标者必须马上寻找银行做出贷款申请,
以及委托律师做转让手续。
签署合同后,
成功竞标者必须在120天内付清剩下房款给拍卖银行,
逾期还款将不能被延长 (银行拍卖除外,申请延长必须缴付利息),
拍卖银行有权没收保证金。
拍卖产权限制
与一般买卖不同的是,
如果该产业是由法庭拍卖取得,而该房产背负着产权限制 (Restrictions of Interests),
比如地契上清楚注明土著拥有限制 (Bumi Lot), 廉价屋限制 (Low Cost Consent),
根据1965年土地法典条文下,
一切产权限制将暂时被开放,
成功竞标者无需再进行州政府申请 (State Consent)即可取得拥有权。
而相反的是,如果由银行自行拍卖 (比如公寓,地契尚未从发展商分割),
成功投标者还是必须受制于总地契 (master title) 的拥有限制 ,
如果有限制,成功竞标者必须向州政府申请拥有权力。
如果成功竞标者未能再120天内取得州政府同意并发放尾款给银行,
保证金将被没收。
拍卖产权负担
投标者必须注意的是,
在拍卖前,
野蛮的欠款者会用一切的方法阻止银行进行拍卖。
即使在拍卖后,之前业主也会赖着不走,租客也未被告知搬离,
未换锁或者业主蓄意破坏导致屋身状况惨不忍睹,
在极端的状况下,不讲理的业主有可能会擅自申请冻结房子(lodgment of private caveat)。
不幸的是,成功竞标者必须自行掏腰包承担上述事项,
严重的话可能必须自行委托律师向法庭申请驱逐令或者申请解冻令 (Removal of Caveat),
拍卖银行或拍卖师一概不负责。
*如果之前业主拖欠大笔地税,门牌税或者管理费,
银行只能根据拍卖公告承担一定上限的欠款 (又或者清楚列明完全不负责),
剩下的必须由成功竞标者自行承担。
割名
当律师做出一系列的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查明成功竞标者的背景报告后,
成功竞标者的银行将会在120天内放款给拍卖银行。
拍卖银行确认收取放款后,便会向法庭发出确认收款通知,
以便让法庭签发拍卖割名证书 Certificate of Sale (Form 16F), 以及交还原装地契给律师。
律师在缴付印花税后,便可到土地局进行登记转名以及抵押,
原装地契在登记后将会抵押给银行。
整个手续便完成。
(如果尚未颁发地契,将由拍卖银行直接签署转让书 Deed of Assignment 转让到成功竞标者名下)。
我因为冠病疫情冲击,无法履行我的合约义务,我会不会中SUE?
疫情从三月爆发以来,已经快要一年了。
在行动管制令的期间,各个厂商,店面有些无法运作,或着有些必须在一定的模式下操作,
多多少少都会对自己的生意有影响。
那么如果我在疫情爆发前签了一些合同,而在疫情期间我无法履行我合约的义务,
这样视为违约吗?对方能够对我采取行动吗?
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
(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Act 2020)
在2020年10月23日,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正式在宪报上颁布,
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并可延长)。
个别重要法令都在此项法令下做出了适时的修正或更动,
主要涵盖几个重要法令部分:
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
(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Act 2020)
在2020年10月23日,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正式在宪报上颁布,
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并可延长)。
个别重要法令都在此项法令下做出了适时的修正或更动,
主要涵盖几个重要法令部分:
- 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
- 1953年诉讼时效法令 (limitation Act 1953);
-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 (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
- 1967年破产法令 (Insolvency Act 1967);
- 1967年租赁法令 (Hire Purchase Act 1967);
-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 1951年动产扣押令 (Distress Act 1951);
- 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Act 1966);
-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 (Industrial Relation Act 1967)
而在上述提及的法律中,该法令修正了一些因为疫情的拖延延长了法律时效,
并在一些特定的法令中,比如破产法,在特别情况下调高了破产门槛,即50千到100千。
第七条–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
而该法令特别提及的部分为该法令的第七条。
任何因受到冠病疫情影响,
而导致自身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将不能行使他在合同下的权力,。
反而双方可以以进行调解的方式(mediation)达致和解。
而该法令也特别拟定的7种合约,将会被授予该法令保护,
包涵的领域涵盖:
- 建筑合约;
- 因建筑合约延申的履行保证金;
- 专业服务合约;
- 商业租约;
- 社交、和体育活动合约;
- 旅游合约;
- 宗教朝圣合约。
但根据相关法律第10条文,
惟任何在今年3月18日至法令颁布日期间,
如果双方已经终止的合约、被充公的保证金或执行保证金、收到的赔偿金、已开始的法律程序、仲裁或裁决,
必须被视为已被合法执行。
换句话说,如果你在该法令颁布期之前已开始行使你的权力或采取法律诉讼,将不在这个法令范围的管辖下。
我的亲人已过世,并已留下了遗嘱,后续我该怎么做?-遗嘱认证
Following a death, you may need to get authority from the High Court to deal with the deceased’s estate – assets, house, and money. This is called probate
Continue reading我要立遗嘱
A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is a legal document outlining your wishes for how your property and affairs are to be handled when you pass away, and how you wish to distribute.
Continue reading我应该离婚吗?
离婚,是互为配偶的双方生活期间,透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通常办理离婚程序的过程中,都要面对许多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
Continue reading








